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非标准、高技术的工程项目招标提供了新的程序依据。
适用范围的精准界定
《细则》明确,以下三类项目可优先采用竞争性谈判:一是涉及国家机密或特殊安全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是技术极其复杂、招标人无法确定详细规格参数的;三是经二次招标流标且不宜再进行招标的。这一政策打破了以往“一刀切”式公开招标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
谈判小组的权利与约束
《细则》要求谈判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及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过程中,小组可根据与投标人的沟通情况,实时调整技术指标,但必须确保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获得同等的信息,且最终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最高限价。
专家解读
苏州大学公共采购研究中心主任认为,竞争性谈判的推广是苏州招投标制度向“绩效导向”转变的重要标志,赋予了招标人更多的自主权,但也对过程透明度和监管提出了更高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