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但长期以来造价鉴定领域存在标准不统一、鉴定人资质参差不齐、鉴定意见质量差异悬殊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司法部正式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从标准适用、人员资质、鉴定程序、意见格式等方面对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作出系统规范。

鉴定标准适用规则明确化

新规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适用顺序:首先,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执行,合同约定优先;其次,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工程竣工时有效的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再次,若鉴定期间新标准已施行但工程系在旧标准下招标并施工,适用新旧标准中对合理计价影响更小的版本,并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版本选择依据。

新规同时规定,鉴定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住建部批准发布的现行计价标准(即2024版),若当事人对标准适用有异议,应在鉴定意见出具后通过司法程序提出,不得在鉴定过程中阻挠标准适用。

鉴定人资质要求大幅提升

新规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作出严格规定:鉴定机构须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且近3年内从事过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主鉴定人须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证书,且具有不少于5年的工程造价实务经验;5000万元以上鉴定项目须由至少2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共同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书上联合署名。

上述要求将许多资历较浅的鉴定机构排除在大型建设工程鉴定业务之外,有助于提升鉴定意见的整体质量。

鉴定意见书格式统一

新规附件提供了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格式模板,要求鉴定意见书必须包含以下要素:鉴定事项与鉴定范围的精确界定;采用的计价标准版本及依据;工程量计量方式(图纸计量、实测计量或双方认可的计量);综合单价的组价依据(含定额编号和市场询价数据);争议金额与非争议金额的分项列示;鉴定人就双方主要争议焦点的意见说明。

统一的格式要求将显著减少因鉴定意见书表达不清引发的二次争议,也为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鉴定费用收取规范化

新规对鉴定费用收取作出规范:鉴定费须在鉴定委托前由委托方(通常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在鉴定完成后单方面追加;鉴定费率实行分档累进制(参照国家发改委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鉴定结果与申报金额差异超过20%时,差异部分不计入鉴定费基数;鉴定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鉴定结论挂钩的奖励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