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若干举措》,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采购效率,在"放"和"管"两端同时发力。
采购人自主权扩大
改革举措允许采购人在综合评分法的具体评分要素设置上拥有更大自主权,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技术、商务、价格等各项权重,不再受"价格分不得低于30%"的硬性约束(特殊情形除外)。
同时,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无需强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中小企业政策倾斜
改革举措进一步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
- 预留份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的比例从30%提升至40%
- 价格扣除:中小企业报价享受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提升竞争力
- 付款保障:明确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预付款,不得拖欠
监督机制同步完善
在扩大采购人自主权的同时,改革举措强化了事后监督机制:对于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求在项目实施完成后6个月内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中标供应商等行为的采购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务影响
对于经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企业,应重点关注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及时更新企业规模认定材料,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关注各采购人的评分细则设置,针对性地制定投标方案。